十二、依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申請容積獎勵者,應符合下
列規定:
(一)更新單元內原有合法建築物,屬風災、火災、水災、震災或土石
流災等天然災害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害,經本府判定為危險建
築物且有拆除之必要者,得依下列公式核計獎勵容積。不得適用
施行細則第五十二條規定:
A12-1 =FA1 × 10%。
A12-1 :判定為危險建築物且有拆除必要者之獎勵容積。
FA1 :判定為危險建築物所座落基地之法定容積;惟同一宗建築
基地內,未經判定為危險建築物者,其座落基地應予扣除
計算。
(二)合法四層樓以上且屋齡達三十年之建築物,依下列公式計算獎勵
容積。但已依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申請原建築容積之
獎勵者,不適用之:
A12-2 =FA2×F12。
A12-2 :屬合法四層樓以上建築物之獎勵容積。
FA2 :合法四層樓以上建築物所座落建築基地之法定容積。
F12 :合法建築物樓層數為四層者以百分之十計;合法建築物樓
層數為五層以上者以百分之十二計。
(三)配合大眾捷運系統或水岸,提供或設置適當之天橋(空橋)、人
工平臺、跨堤設施、景觀平臺供公眾使用者,依下列公式計算,
並以法定容積百分之五為上限:
A12-3 =(各項設施所需費用×1.2)/(C1-C 2-C3)。
A12-3 :提供天橋(空橋)、人工平臺、跨提設施、景觀平臺供
公眾使用獎勵容積。
C1:二樓以上更新後平均單價。
C2:單位興建成本。
C3:單位管銷費用(以 C1×11% 核計)。
(四)更新單元內之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之同意比例於
公開展覽期滿時達百分之九十五者,得依其產權級別,依下列規
定核給獎勵。但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數低於三十
人者,不適用之:
1、計算方式如下表:
┌──────────┬──────────────┐
│產權級別計算:事業計│獎勵法定容積額度 │
│畫申請報核日之(門牌├───────┬──────┤
│戶數+土地所有權人數│同意比例達百分│同意比例達百│
│+建號所有權人數)÷3│之九十五 │分之百 │
│ │ │ │
├──────────┼───────┼──────┤
│五十以上且未達一百 │百分之二 │百分之四 │
├──────────┼───────┼──────┤
│達一百以上者且未達一│百分之四 │百分之六 │
│百五十者 │ │ │
├──────────┼───────┼──────┤
│達一百五十以上者 │百分之六 │百分之八 │
└──────────┴───────┴──────┘
2、前目之門牌戶數、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數於事業計畫報核日前
三年內異動部分,應以異動前謄本登載內容計算之。若本款異
動未增加所有權人數或繼承者,得予計算。
3、同意比例有異動情形時之辦理方式如下:
(1)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於公開展覽期滿時,經土地或合法建築物
所有權人撤銷同意書,本項獎勵應依撤銷後之同意比例重新
計算。
(2)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於核定前,其同意比例如經整合提高,其
獎勵容積額度得依前述比例增加計算。
(3)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公開展覽期滿時之同意比例已達上表獎
勵標準,經本市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審議應調整更新單元範
圍者,仍維持原申請之獎勵額度。
(五)更新單元位屬本府消防局列管之狹小巷道火災搶救不易地區,並
協助道路開闢或配合退縮設計者,得依下列規定核算獎勵容積:
1、協助開闢基地內或鄰接之計畫道路,有助於替代該狹小巷道之
通行功能者:
(1)計畫道路按計畫寬度開闢,且其開闢長度達十公尺以上者,
得依第三點第一款核算之獎勵容積額度,再乘以一點二倍予
以核計。
(2)計畫道路按計畫寬度開闢,且其開闢全段或長度達三十公尺
以上者,得依第三點第一款核算之獎勵容積額度,再乘以一
點三倍予以核計。
2、鄰接該狹小巷道並依第六點第一款配合退縮者,得依該款核計
之獎勵容積,再加計實際退縮面積乘以零點二倍。
(六)更新後建築物符合新建住宅性能評估之結構安全性能評估基準之
一定等級者,依下列規定給予獎勵:
1、達第二級且取得相關證明者,得予獎勵法定容積百分之三,達
第一級且取得相關證明者,得予獎勵法定容積百分之五。
2、申請前目獎勵者,應與本府簽訂協議書並納入都市更新事業計
畫,保證於使用執照核發後二年內取得申請性能評估基準以上
認證,且保證金應於核准使用執照前繳納完成,始得核發使用
執照,並應提供因獎勵增加容積樓地板面積乘以銷售淨利之保
證金,其公式計算如下:
A12-4=B12-4×銷售淨利×1.2。
A12-4 :申請新建住宅結構安全性能評估基準應提供之保證金
。
B12-4 :因申請新建住宅結構安全性能評估基準增加之容積樓
地板面積。
銷售淨利:二樓以上更新後平均單價-單位興建成本-單位銷
售費用-單位管理費用(單位銷售費用:平均銷售
單價×6%;單位管理費用:平均銷售單價×5%)。
3、未依限取得申請性能評估基準以上認證者,保證金不予退還。
4、申請性能評估基準以上認證者,實施者應提列管理維護必要費
用,其後續之管理維護計畫須載明至事業計畫書及公寓大廈規
約草約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