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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核算基準 (民國 107 年 01 月 08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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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依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申請容積獎勵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同時符合下列情形後,始得申請:
       1、都市更新事業共同負擔由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人自行繳納。
       2、更新後超過二分之一原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人之分配未達最近
          一次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臺閩地區戶口及住宅普查報告本市平
          均每戶居住樓地板面積。
       3、更新後不增加更新前住宅單元百分之十。
  (二)依下列公式計算獎勵容積:
        A11=(F11 × 更新後住宅單元數)-A11-1- 法定容積
        A11:獎勵容積
        F11:本市平均每戶居住樓地板面積
        A11-1:本基準第二點至第十點獎勵容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