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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協助民間推動都市更新補助要點 (民國 112 年 06 月 26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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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請人依第五點第一項各款規定之階段及項目提出補助申請時,應檢
    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及補助計畫書。
(二)都市更新會經核准立案者,應檢具都市更新會核准立案函及都市更
      新會章程。
(三)都市更新事業概要經核定者,應檢具核定都市更新事業概要函、委
      託契約書及支出憑證。
(四)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者:
     1、公開展覽後:應檢具辦理公開展覽函、委託契約書及支出憑證。
     2、發布實施後:應檢具核定發布實施函、委託契約書及支出憑證。
    前項各款應檢具之文件,除支出憑證及本處所定書件應檢附正本外,
    得以影本代之,影本均須蓋申請人印章,並加註與正本相符之字樣。
    申請人如具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身分
    ,應依該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於申請補助時一併檢附身分關係揭
    露表。
    第 1  項第 1  款所稱申請書及補助計畫書,由本處另定並公告於本
    處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