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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協助民間推動都市更新補助要點 (民國 112 年 06 月 26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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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處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原補助處分之 全部或一部,並請求返還已核撥之全部或一部補助費用: (一)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式申請補助。 (二)檢具之申請資料虛偽不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