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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第五點第一項所核撥之補助金額,除第一款外,以檢附支出憑證金額 為準,且不超過補助上限。 申請人經本處依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六日修正發布之本要點 核撥補助者,其尚未申請核撥補助之階段或項目,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提出申請階段、應檢具文件及申請期限,應依修正發布後第五點及 前點規定辦理。 (二)各補助階段之費用總金額,應依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修正發布之本要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