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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都市更新審議原則 (民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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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依本市容獎辦法第二條規定申請容積獎勵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自建築線退縮之人行步道應符合第十二點規定,且退縮淨寬達四公
      尺以上者,其供人行之淨寬不得小於二點五公尺。但因基地形狀致
      無法符合獎勵條件者,其獎勵面積應扣除無法退縮之部分,惟仍應
      退縮淨空及開放公眾通行使用。
(二)自基地境界線退縮之空間僅得設置景觀植栽、平面車道、停等空間
      。但位於本條例第七條迅行劃定之更新地區者,淨寬部分得設置停
      車場坡道。
(三)前二款退縮之範圍,應符合下列規定:
     1、其退縮淨寬應檢討至陽台外緣。但涉及鄰房占用致無法自建築線
        或基地境界線退縮者,得自鄰房占用外緣補足退縮寬度。
     2、不得落有地上構造物及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設置之高層緩衝空間
        。但依都市計畫義務回饋所設置之相關設施,不在此限。
(四)退縮範圍內種植之喬木應選用米高徑五公分以上且樹冠直徑一點五
      公尺以上。
    前項所稱之地上構造物,指圍牆、建築物樓板、頂蓋、陽台、造型板
    、雨遮、花台、通排氣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