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依容獎辦法第七條申請容積獎勵者,應符合新北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
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市容獎辦法)第八條規定及下列規定:
(一)用途、規模及規劃設計需於辦理聽證或提審議會前經本府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及受贈機關同意。
(二)捐贈公益設施以實際設置且有效利用之容積樓地板面積計算獎勵,
應以建築物專有面積計算,並依民法第七百九十九條第四項、第五
項規定計算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及基地應有部分,併同登記予本市
。
(三)捐贈公益設施應一併捐贈汽、機車停車位,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以設立獨立連通之樓、電梯為原則,倘機關有其需求者,得依各
受贈機關之設計需求辦理,該停車空間不計入獎勵。
2、以接近地面層集中配置為原則,且應於事業計畫中說明其共專有
屬性及產權歸屬。
3、捐贈汽、機車停車位之數量依其數量依建築技術規則及都市計畫
相關規定檢討計算取大值及不得扣除免計部分。
(四)捐贈公益設施及其停車空間之管理維護計畫應載明於買賣契約及公
寓大廈規約草約。
(五)捐贈公益設施得依受贈機關需求集中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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