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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都市更新審議原則 (民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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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事業概要範圍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審議會應就其規劃構想先予審議
    確定,後續實施者應將事業概要審議結果載明於事業計畫:
(一)涉及第二十點巷道及水道之廢止或改道。
(二)涉及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五條主要計畫局部性
      之修正或細部計畫之擬定、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