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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都市更新審議原則 (民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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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選配事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有關權利變換後應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位置,已於都市更新事
          業計畫表明分配方式者,應依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所載明之分配
          及選配原則辦理;辦理選配及公開抽籤作業時,應依內政部一
          百年十月十九日台內營字第一○○○八○九二二四號函規定,
          其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未表明分配方式者,不得對選配者加以限
          制。
    (二)選配原則中不得載明下列事項:
         1、限制所有權人僅能選配特定樓層之房屋單元或停車位。但保
            障更新前持有店鋪之所有權人選配店鋪,不在此限。
         2、其他經審議會認為有限縮選配之事項。
        超額選配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其多選配部分,係屬實施者由土地所有權人折價抵付現金補償
          後取得之房地,應由實施者與所有權人合意為之。
    (二)超額選配之申請,應以不影響其他所有權人分配部分優先選配
          權益為限,且不得併同抽籤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