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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都市更新審議原則 (民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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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估價原則及條件規定如下:
    (一)比較標的成交日期應至少距價格日期一年內,若無一年內相關
          案例者,得酌予放寬,並應敘明理由。
    (二)屬更新前合法建築物之陽台面積,無論是否登記均應採公平一
          致性處理原則,並納入估價條件。但視同有登記者須檢具相關
          證明文件。
    (三)依本條例第三十五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辦理者,更新前
          土地權利價值估價涉及土地使用分區條件設定部分,應納入事
          業計畫敘明。
    (四)估價報告書引用之案例,應以相同行政區或相鄰之行政區為準
          。倘相同行政區或相鄰之行政區內無相關案例,得放寬為價格
          相當之行政區,但應敘明理由。
    (五)更新後建築物雨遮估價處理原則如下:
         1、勘估標的設有雨遮且不登記者,更新後建物價值查估仍應考
            量雨遮之功能,將其效益納入評估,並於比較法增列調整項
            目方式處理。
         2、勘估標的設有雨遮且辦理登記者,雨遮應納入估價評估。
         3、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尚未核定者,如雨遮有辦理登記但
            未納入估價評估,將要求修正為納入估價評估。
    (六)更新前現有(既成)巷道估價原則如下:
         1、更新前現況有現有(既成)巷道者視個案現況評估調整。
         2、應於估價條件中敘明相關折減內容。
    (七)提列營建單價基準加計提列項目二之事項者,應適度反映於更
          新後售價。
        前項所未規定之事項,依新北市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估價報告
        書通則範本及審查注意事項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