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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更新單元範圍內公有土地者,應配合辦理下列事宜: (一)更新單元範圍內公有公共設施保留地配合更新事業計畫併同開 闢時,其屬得無償撥用者應優先以無償撥用方式辦理;屬有償 撥用者,得以本條例第六十六條規定辦理。 (二)實施者於應洽詢各公有土地主管機關同意參與都市更新,且依 都市更新事業範圍內國有土地處理原則規定屬得讓售實施者之 公有土地,於實施者繳價承購前,仍應依本條例相關規定,參 與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之擬訂,並按應有之權利 價值選擇分配更新後房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