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查閱內容
法規名稱: 新北市都市更新審議原則 (民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修正)
22
二十二、更新單元範圍內公有土地者,應配合辦理下列事宜:
    (一)更新單元範圍內公有公共設施保留地配合更新事業計畫併同開
          闢時,其屬得無償撥用者應優先以無償撥用方式辦理;屬有償
          撥用者,得以本條例第六十六條規定辦理。
    (二)實施者於應洽詢各公有土地主管機關同意參與都市更新,且依
          都市更新事業範圍內國有土地處理原則規定屬得讓售實施者之
          公有土地,於實施者繳價承購前,仍應依本條例相關規定,參
          與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之擬訂,並按應有之權利
          價值選擇分配更新後房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