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查閱內容
法規名稱: 新北市都市更新審議原則 (民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修正)
20
二十、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非屬計畫道路之現有巷道或由機關管理
      維護之現有通路(以下簡稱巷道),巷道經整體規劃為可供建築用
      地,如鄰近計畫道路已開闢或自行開闢完成可供通行,且符合下列
      情形之一者,實施者應提出基地周邊交通狀況及檢討分析後並經審
      議會同意後,得廢止或改道(附圖):
  (一)巷道全部位於同一更新單元範圍內者。
  (二)同一街廓內單向出口之巷道自底端逐步廢止者。
  (三)大於計畫道路寬度之巷道,且該計畫道路已開闢者。
  (四)改道後之新巷道至少維持原通行寬度、不影響原通行情形者且應
        維持原使用性質者。
  (五)其他廢改道後對於周邊通行影響輕微,經審議會同意廢改道者。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之溝渠或排水系統(以下簡稱水道),其
      廢止或改道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水道之廢止應經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無需求,並經審議會同
        意。
  (二)水道之改道涉及新設置管線之水體計算、管路設計等有關事項應
        另經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且改道後之新水道下方不得設置
        地下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