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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都市更新審議原則 (民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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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都市更新案件應取得合格級綠建築標章。更新單元面積達二千平方
      公尺以上者,應取得銅級綠建築標章及低碳建築標示第三級。但已
      依其他規定應申請較高等級之標章、標示者,不在此限。
      依容獎辦法及相關規定取得銀級以上綠建築標章者,應一併取得建
      築能效標示第一級。
      實施者依前二項規定取得標章或標示者,應與本府簽訂協議書納入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