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更新單元內重建區段建築物投影比率應不低於三分之一。但符合下列
各項情形者,從其規定:
(一)更新單元部分位於法定山坡地,其建築物投影比率不低於二分之一
。
(二)更新單元為完整街廓,其建築物投影比率不低於四分之一。
(三)更新單元所在之街廓,除毗鄰已開發完成之土地或毗鄰公有土地管
理機關表示不參與更新外,剩餘土地一次性開發者,其建築物投影
比率不低於四分之一。
更新單元位於經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內,且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九
月九日前申請事業概要、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籌組都市更新會者,免
檢討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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