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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更新單元與建築線臨接處有不連續之情形者,該側每處連接部分應連 續達十公尺以上。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不在此限: (一)設置汽機車坡道。 (二)位於建築線不相連處之毗鄰土地已開發完成、已申報開工、已核准 危老重建計畫、簡易都更或本府其他專案計畫者。 更新單元納入現有巷道或現有通路,以不影響鄰地合併開發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