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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都市更新單元劃定基準 (民國 111 年 09 月 13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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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基準用詞定義如下:
(一)街廓:指四周被計畫道路圍成之基地。
(二)非都市發展用地:指農業區、保護區、河川區、行水區、風景區或
      其他非屬開發建築用地。
(三)毗鄰土地已開發完成:指鄰接基地上之合法建築物,其樓層數為六
      樓以上、或屋齡未達三十年且五樓以下之防火構造物。
(四)建築物投影比率:指以 A0/A1 計算之值。其 A0、A1 規定如下:
      A0:合法建築物投影面積或其坐落之基地面積及中華民國九十八年
          六月二十五日前既有之違章建築物總投影面積。
      A1:更新單元面積,得扣除已指定建築線之現有巷道及公共設施用
          地面積。
    前項第一款之基地鄰接河川、永久性空地、非都市發展用地或公共設
    施用地者,該鄰接河川、空地或用地邊界,視為街廓邊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