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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都市更新單元劃定基準 (民國 111 年 09 月 13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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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基準所列事項,應於下列文件載明:
  (一)事業概要。
  (二)籌組都市更新會申請文件。
  (三)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逕行擬訂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
      更新單元範圍不得重疊。但符合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並依第三十
      二條規定申請事業計畫報核者,不受已核准籌組都市更新會或事業
      概要之範圍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