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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都市更新單元劃定基準 (民國 115 年 01 月 09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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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更新單元內之合法建築物全部以整建或維護方式處理者,得不受第
      四點至第十點及第十三點規定之限制。但位於未經劃定應實施更新
      之地區者,其範圍內建築物及地區環境狀況應符合附表二所列指標
      一項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