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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都市更新單元劃定基準 (民國 115 年 01 月 09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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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更新單元位於未經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者,其範圍內屋齡三十年以
    上建築物投影面積占全部建築物總投影面積之比率應達二分之一。但
    屬高潛勢土壤液化地區,建築物之屋齡得放寬至二十年以上。
    前項更新單元重建區段建築物及地區環境狀況應符合附表一所列指標
    二項以上。但位於下列區域之一者,僅須符合附表一所列指標一項:
(一)大眾運輸系統車站本體及車站出入口(含捷運場站、火車站及公共
      運輸轉運站等)五百公尺範圍內。
(二)面臨寬二十公尺以上之計畫道路,且其臨路長度達二十公尺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