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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都市計畫容積移轉許可審查要點 (民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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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接受基地依第五點及第六點申請移入容積者,得依本辦法第九條之一
    規定,以折繳代金方式辦理。
    接受基地依「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第三十九條之二申請提高
    基準容積者,原基準容積調整後之加給容積,其辦理容積移轉額度應
    以折繳代金方式辦理,惟已於一百十一年六月三十日前取得容積移轉
    核准或完成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者,不在此限。
    容積移轉折繳代金金額,由本府城鄉發展局委託三家以上專業估價者
    查估評定之;其所需費用,由接受基地所有權人負擔。
    前項所提容積移轉折繳代金金額之評定,得委託公會協檢之。
    容積移轉折繳代金之收入,由新北市公共建設用地基金管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