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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管理維護計畫: (一)申請案件符合下列事項者,應敘明其管理維護計畫: 1、留設開放空間者:含範圍、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管理維護基金 之金額。 2、捐贈或設置公益空間者。 3、都市計畫變更回饋公共停車者。 4、有關推動淨零碳所規劃之垂直綠化設施等,為維持良好運作,應 載明相關垂直綠化空間及設施之維護管理計畫,以利後續管委會 接管持續運作。 (二)前款事項亦應納入銷售契約以供買受人知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