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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原則 (民國 114 年 08 月 25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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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管理維護計畫:
(一)申請案件符合下列事項者,應敘明其管理維護計畫:
     1、留設開放空間者:含範圍、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管理維護基金
        之金額。
     2、捐贈或設置公益空間者。
     3、都市計畫變更回饋公共停車者。
     4、有關推動淨零碳所規劃之垂直綠化設施等,為維持良好運作,應
        載明相關垂直綠化空間及設施之維護管理計畫,以利後續管委會
        接管持續運作。
(二)前款事項亦應納入銷售契約以供買受人知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