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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原則 (民國 114 年 08 月 25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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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景觀計畫:
(一)景觀植栽設計原則:
     1、植栽設計應依當地生態氣候等條件選擇適當之樹種,並以複層植
        栽規劃。
     2、喬木配置之檢討請參考附表一,米高徑應達八公分以上。
     3、植栽設計部分之覆土深度,喬木應大於一點五公尺,灌木應大於
        零點六公尺,地被植物應大於零點三公尺;且應綠化範圍其面積
        每滿三十六平方公尺應種植喬木一棵,其樹冠底離地淨高應達二
        點五公尺以上、樹穴覆土處淨寬不得小於一點五公尺,開放空間
        植栽覆土應順平處理,如遇地下室範圍,應採降版方式設計,並
        強化結構及排水系統規劃。
     4、人行空間內之綠帶不得設置高出地面之樹圍石、花台等阻隔物,
        以利雨水入滲。
     5、基地內人行道退縮寬度達六公尺以上者,應設計雙排大型喬木。
     6、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或開放式綠帶(廊)須延續鄰地之樹型及樹
        穴位置設計。
     7、基地內既有喬木應盡可能保存,需要遷植者應妥適處理,並檢附
        樹種、移植方式及位置之說明;符合新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之
        樹木應依該條例規定辦理。
(二)垂直綠化設計原則:
     1、位於下列建築基地之建築物,除依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第
        四十三條綠化規定外,應優先設置垂直綠化設施,並納入維護管
        理計畫:
     (1)公有建築物。
     (2)位於工業區、產專區及特專區等作為生產、研發、製造之大型
          工廠及辦公室等建築物。
     (3)建築物用途為企業總部、大型商場及旅館之建築物。
     2、至少一向立面,以其各層使用單元長度百分之三十,配合立面整
        體規劃,檢討設置垂直綠化設施範圍。
     3、垂直綠化設施:灌木、懸垂或爬藤植物規劃,其覆土寬度及深度
        不得低於零點六公尺、喬木規劃應不得低於一點二公尺。
(三)基地內綠化面積應符合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第四十三條及都
      市計畫書管制事項,倘確有困難及各該都市計畫書有授權放寬者得
      依下列方式補償:
     1、可綠化部分應全部綠化。
     2、增加立體綠化,於屋頂、露臺、平台等水平人工地盤予以綠化(
        補足面積)。
     3、綠覆率應達百分之百。
(四)考量屋頂隔熱降溫及截留雨水減緩逕流,屋頂(含露臺、平台)綠
      能設備應不得大於綠化設施(綠化)面積。
(五)本原則所稱綠覆面積指植物枝葉覆蓋於建築物及基地內外地面之面
      積,所稱綠覆率指綠覆面積與實設空地之百分比,綠覆面積之計算
      面積如下:
     1、採用喬木栽植時綠覆面之計算方法如附表一。
     2、灌木以實際面積加百分之五十計算。
     3、地被植物以被覆面計算。
     4、以植草磚築造者,綠覆面以舖設植草磚面積二分之一計算。
     5、景觀生態池體三分之一周長與原土層銜接,綠覆面積以其面積二
        分之一計算。
     6、建築物立面以種植藤蔓類植栽者,以實際攀附面積作計算。
(六)圍牆、綠籬設置:
     1、提供民眾洽公或集散之公有建築物不得設置圍牆,其餘公有建築
        物得以綠籬規劃。
     2、前項以外之建築得以綠籬(含一百二十公分以下鐵網)規劃。
     3、確有安全管理需求之建築物得設置圍牆,其高度不得高於一百二
        十公分,牆面鏤空率須達百分之七十以上,牆基高度不得高於二
        十公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