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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原則 (民國 114 年 08 月 25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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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環境保護設施:
(一)資源回收、垃圾暫存及操作空間:
     1、應設置合理之資源回收、垃圾暫存及所需之操作空間,並說明清
        運方法。
     2、優先於地下一層設置,並考量可及性、安全性,及清理垃圾之運
        具所需車道淨寬及淨高。
     3、倘設置於一樓時應妥善圍蔽並考量環境維護。
(二)低衝擊開發設計:基地排水設施以排入樹穴、草溝或降低高度等遲
      滯地表雨水逕流之方式,以避免降水直接排入地區公共排水溝;基
      地周邊境界線旁側加設草溝或粗礫石之滲透側溝,以利減緩都市洪
      峰、增加基地之保水能力。
(三)因建築構造或用途特殊無法設置屋頂綠化、綠能設施或設備者,經
      都設會同意得以增加地面層綠覆率或喬木加倍設置或以符合第八點
      第二款垂直綠化設計作為替代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