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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原則 (民國 114 年 08 月 25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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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共開放空間系統:
(一)開放空間設計:
     1、開放空間應具有公共性、開放性、服務性與可及性,並供非特定
        民眾休憩與使用,不得設置阻隔設施,並應考量無障礙環境設計
        。
     2、依各都市計畫書管制事項及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五
        章申請開放空間獎勵之案件,應符合下列規定:
     (1)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申請獎勵寬度六公尺以下部分有效值為
          一點五,超過六公尺部分有效值為一點零。
     (2)廣場式開放空間:
        甲、有效獎勵深度應在十公尺以下,超過部分原則不予獎勵,但
            超過部分具有連通性或提供商業活動使用,經本市都市設計
            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會(以下簡稱都設會)同意者,不
            在此限。
        乙、經車道分隔個別之廣場式開放空間仍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及
            本點規定,倘不符規定之尺寸及面積者不予獎勵。
     (3)頂蓋型開放空間:有效係數為零。非住宅使用且確有連通供公
          眾通行之必要性,經都設會同意者,得酌予獎勵。
     (4)車道及住宅主要出入位置應扣除有效獎勵面積(車道出入口扣
          除車道實際寬度,住宅主要出入口扣除一點五公尺寬度)。
     (5)建築物一樓為住宅用途使用(如住戶單元、公共服務空間…等
          ),須自建築物牆面線全長留設二公尺寬之緩衝空間,該緩衝
          空間不得計入開放空間獎勵及有效面積。
     (6)基地內通路、高層建築緩衝空間不得計入開放空間獎勵及有效
          面積。
     (7)公共服務空間應由公共空間或公共出入口進出且獨立區隔,並
          不得設於一樓夾層及兼作入口門廳使用。
     (8)臨公共開放空間及建築線,依建管規定設置擋土牆,第一進設
          置高度應低於六十公分以下,以維護公共開放空間系統之開放
          性及人行使用之舒適性。
(二)景觀及救災間隔:
     1、建築物應自基地境界線退縮淨寬一點五公尺以上建築。
     2、基地面寬未達十四公尺者:
     (1)基地面寬十公尺以上未滿十四公尺,雙側至少留設淨寬一公尺
          。
     (2)基地面寬七公尺以上未滿十公尺,單側至少留設淨寬一點五公
          尺。
     (3)基地面寬未滿七公尺,單側至少留設淨寬一公尺。
(三)防災通道:依據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或以整體街廓規劃防災
      通道,應符合下列規定:
     1、鋪面應配合周邊形式態樣整體設計。
     2、淨寬、淨高應符合防災需求。
     3、基地內開放空間位置應配合防災通道規劃配置。
(四)前三款範圍除景觀植栽及街道家具外,不得有地下停車場坡道、樓
      板、雨庇、陽台、通排氣口等構造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