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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城鄉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民國 114 年 09 月 03 日 修正)
第 5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本府實施或參與都市更新事業之支出。
二、以整建、維護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時,其規劃設計及實施經費之補
    助支出。
三、協助民間推動都市更新事業之支出。
四、辦理居住環境改善及都市機能復甦之支出。
五、興辦社會住宅之支出。
六、住宅補貼之支出。
七、補助民間興辦社會住宅之支出。
八、償還金融機構融資本息之支出。
九、其他都市發展、都市更新及住宅有關之支出。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九款之支出,以用於都市計畫範圍內之都市發展
用地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