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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主辦單位辦理之活動如有醫療救護支援需求者,應於活動日一個月前 檢具申請表(如附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逾前項期限或本局所屬醫療院所無足夠醫療量能提供支援者,主辦單 位應自行接洽提供醫療救護支援服務之醫療院所、救護車營業機構或 其他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