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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辦理各項活動醫療救護支援實施要點 (民國 113 年 05 月 29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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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主辦單位辦理之活動如有醫療救護支援需求者,應於活動日一個月前
    檢具申請表(如附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逾前項期限或本局所屬醫療院所無足夠醫療量能提供支援者,主辦單
    位應自行接洽提供醫療救護支援服務之醫療院所、救護車營業機構或
    其他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