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府辦理醫療救護支援以下列活動種類為限:
(一)大型群聚活動:每場次預計參加或聚集人數達一千人以上,且持續
二小時以上之下列活動:
1、體育競技活動。
2、演唱會、音樂會等演出或類似之娛樂活動(派對、祭、季等)。
3、展覽(售)、人才招募會、博覽會等活動。
4、燈會、花會、廟會、煙火晚會等活動。
5、民俗節慶、原住民慶典等活動。
(二)活動有新穎表演、助興手段而有發生危險之虞,或有超出本府應變
能力之虞,或屬聚集眾多人群之非日常活動,經本府指定或公告之
大型群聚活動。
(三)具特殊醫療救護服務需求之活動:如身心障礙者、特殊疾病病友之
活動。
(四)其他經本局認定需醫療救護支援之活動。
持續三日以上之活動或同時段三場次以上之活動,主辦單位應自行接
洽提供醫療救護支援服務之醫療院所、救護車營業機構或其他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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