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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新北市電子煙及加熱式菸具管理自治條例 (民國 113 年 07 月 17 日 廢止)
第 2 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衛生局。
本府相關機關權責劃分如下:
一、教育局:辦理在學未滿十八歲者違反本自治條例之戒菸教育。
二、警察局:協助辦理未滿十八歲者吸菸或持有電子煙與加熱式菸具之違
    規紀錄製作及證據蒐集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