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衛生局。 本府相關機關權責劃分如下: 一、教育局:辦理在學未滿十八歲者違反本自治條例之戒菸教育。 二、警察局:協助辦理未滿十八歲者吸菸或持有電子煙與加熱式菸具之違 規紀錄製作及證據蒐集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