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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 (民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公發布)
第 6 條
食品業者應選擇合法之供貨來源商交易,且使用來源明確食材原料、維持
場所乾淨整潔及安排從業員工定期體檢,並就其販售食品之安全衛生事項
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