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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 (民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公發布)
第 17 條
違反第七條第二項、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第一項、第十三條規定者,經 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 得按次處罰至改正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