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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緊急傷病患救護作業準則 (民國 106 年 04 月 05 日 公發布)
第 25 條
救護人員於出勤歸隊後應將傷病患救護資料上傳緊急醫療管理系統,並完
成必要之救護耗(器)材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