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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緊急傷病患救護作業準則 (民國 106 年 04 月 05 日 公發布)
第 20 條
救護人員依前條規定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時,應即向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報告
,請其通知警察機關等相關單位派員協助處理,並記載於救護紀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