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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緊急傷病患救護作業準則 (民國 106 年 04 月 05 日 公發布)
第 17 條
救護人員到達現場應詳細觀察環境,辨識危害並控制狀況,採取適當警戒 ,維護安全及協助緊急傷病患脫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