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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緊急傷病患救護作業準則 (民國 106 年 04 月 05 日 公發布)
第 12 條
救護人員使用救護通訊聯絡時,應簡短扼要,且不干擾他人通訊。
前項救護通訊聯絡,應採行通訊代碼。
前項通訊代碼,由本局會同本府消防局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