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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檢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案件獎勵辦法 (民國 104 年 07 月 29 日 修正)
第 4 條
檢舉人於違法案件未經發覺並開始調查前,向本局檢舉,經行政處分裁處
罰鍰確定者,按實收裁罰金額百分之二十發給檢舉獎金(以下簡稱獎金)
。
前項檢舉人現為或曾為食品業者員工,且該違法案件經本局認定為特定重
大案件者,按實收裁罰金額百分之五十發給獎金。
第一項違法案件經法院有罪判決確定者,發給獎金新臺幣一百萬元。
同一案件經按次連續處罰或經連續舉發者,獎金發放以第一次實收裁罰金
額為計算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