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檢舉人於違法案件未經發覺並開始調查前,向本局檢舉,經行政處分裁處 罰鍰確定者,按實收裁罰金額百分之二十發給檢舉獎金(以下簡稱獎金) 。 前項檢舉人現為或曾為食品業者員工,且該違法案件經本局認定為特定重 大案件者,按實收裁罰金額百分之五十發給獎金。 第一項違法案件經法院有罪判決確定者,發給獎金新臺幣一百萬元。 同一案件經按次連續處罰或經連續舉發者,獎金發放以第一次實收裁罰金 額為計算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