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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急救責任醫院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廢止其指定: (一)急救責任醫院申請退出,經本局同意。 (二)一年內違反緊急醫療救護法相關規定達三次以上。 (三)連續兩年督導考核評核成績低於七十五分。 (四)經指定後,其設備、人力等發生變更,致不符合急救責任醫院遴選 標準。 (五)其他重大違規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