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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公共飲食場所衛生管理辦法 (民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公發布)
第 9 條
公共飲食場所之從業人員,在 A  型肝炎、手部皮膚病、出疹、膿瘡、外
傷、結核病、傷寒或其他可能污染食品之傳染或帶菌期間,不得從事與食
品接觸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