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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公共飲食場所衛生管理辦法 (民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公發布)
第 5 條
公共飲食場所之四周環境,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地面應隨時清掃保持清潔,不得有塵土飛揚。
二、禽畜、寵物等應予管制,並有防止污染食品之適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