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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公共飲食場所衛生管理辦法 (民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公發布)
第 11 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情節輕微者,輔導限期改善。
二、情節重大或屆期未完成改善者,依本法及其他有關法規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