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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公共飲食場所衛生管理辦法 (民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公發布)
第 10 條
從業人員清潔與衛生,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工作前應使用清潔劑洗淨手部,工作中為吐痰、擤鼻涕、入廁或其他
    可能污染手部之行為者,應即洗淨後再工作;與食品接觸之從業人員
    未有適當隔離防護措施者,不得蓄留指甲、塗抹指甲油或佩戴飾品。
二、調理不經加熱即可食用之食品時,應穿戴消毒清潔之不透水手套或將
    手部洗淨及消毒。
三、工作中不得吸菸、咀嚼食物或為其他可能污染食品之行為。
四、調理食品時必須穿戴整潔之工作衣帽,以防頭髮、頭屑及夾雜物落入
    食品中。試吃時,應使用專用器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