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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預防接種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0 年 04 月 07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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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委員於聘期出缺時, 應予補聘(派)兼之;其聘期至原聘期屆滿之日為止。但出缺委員所 餘任期未滿六個月,得不補聘(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