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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處理無名屍體辦法 (民國 101 年 09 月 19 日 公發布)
第 7 條
各分局對於無法依前二條規定確認身分之無名屍體,應於檢察官相驗完成
翌日起十四日內,將該無名屍體之性別、年貌、特徵、身材、衣著、形態
及遺留物等詳實資料,報請本局公告認領。
前項公告認領之期間,自公告日起算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