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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處理無名屍體辦法 (民國 101 年 09 月 19 日 公發布)
第 6 條
各分局未能依前條規定查明無名屍體身分時,應將第四條第一款、第四款 及第五款之勘察所得資料,陳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建檔,以利比對 身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