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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處理無名屍體辦法 (民國 101 年 09 月 19 日 公發布)
第 5 條
各分局處理無名屍體時,應即比對失蹤、行方不明人口資料,並核對其與
無名屍體特徵是否相符,以判別無名屍體之身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