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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處理無名屍體辦法 (民國 101 年 09 月 19 日 公發布)
第 4 條
無名屍體之現場勘察程序如下:
一、照相:分現場照相及屍體照相。
二、蒐集證物:蒐集現場遺留之各種證物,並妥為保存。
三、檢查:檢查屍體遺留物及有關資料。
四、捺取指紋:捺取屍體指紋。
五、記錄:應就屍體之位置、性別、年貌、特徵、身材、衣著、形態、遺
    留物及其他應行勘驗記載之事項,詳加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