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本局所屬各分局(以下簡稱各分局)發現無名屍體後,應即派員封鎖現場 ,會同相關鑑識人員進行現場勘察、採證、調查,並通知新北市立殯儀館 (以下簡稱殯儀館)派員到現場協助運送相關事宜。 殯儀館接獲前項通知後,應自行或委託殯葬禮儀服務業到場協助處理屍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