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 條
第四條之醫療費用、慰問金、撫卹金、生活費、殯葬費及財產損失補償者 ,應自民眾協助警察拘捕人犯,致其傷亡或財產損失時起五年內,填具申 請書檢附費用收據及就醫證明或障礙等級鑑定書或死亡證明書,向本局請 領之。 撫卹金之具領,依民法繼承有關規定辦理;殯葬費由實際支出者具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