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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設當舖業之核准籌設家數,自中華民國(以下同)九十年六月八日 本法施行後,依本府民政局統計至同年六月三十日之新北市人口數起 算,累計至每月月底,第一年每增加三萬人籌設一家,第二年起每增 加二萬人籌設一家。第一年增加人口數未達籌設基準者,得併入第二 年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