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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義勇人員福利互助辦法 (民國 110 年 04 月 28 日 修正)
第 8 條
互助人喪葬互助之受益人,其順序如下:
一、配偶。
二、子女。
三、父母。
四、祖父母。
互助金應由受益人本人具領,受益人如為未成年,其應領之互助金,由其
法定代理人具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