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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義勇人員福利互助辦法 (民國 110 年 04 月 28 日 修正)
第 4 條
義勇人員福利互助,以本府警察局所屬交通警察大隊、刑事警察大隊、婦 幼警察隊、各分局及消防局所屬各大隊為參加互助機關、單位(以下簡稱 互助機關)。 互助機關應派員辦理福利互助相關事宜。